【逃犯條例】政府駁回坊間五方案 軍事罪行不移交可於立法會再討論
發布時間: 2019/05/07 20:30
最後更新: 2019/05/07 22:34
政府修訂逃犯條例,港府明確表明,港人港審、行使域外法權等5個外界建議方案,均不可行,但涉及軍事罪行可否不移交,及提高移交門檻等建議,則可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討論。
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聯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,召開記者會,回應各界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提出的多個新方案。對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提出「港人港審」方案,即是港人若在海外犯罪,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,鄭若驊強調,香港奉行「屬地原則」,只有案件發生在境內,才會行使司法管轄權,有關方案從根本性改變普通法制度,並不可行。
至於由公民黨議員楊岳橋提出域外法權的私人條例草案,及民主黨尹兆堅修訂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》的建議,鄭若驊指出,本港刑事法例不設追溯力,修例後只能處理法例生效後的罪行,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,因此並不可行。若加入條文引入追溯期,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條文。另外,從外地取證或將相關證供提交本港法庭等程序,亦有困難。
對於有意見提出,在修例中加入人權保障條例,即港府不會向所有仍未實施《公民權利公約》的國家及地區,作出移交,鄭若驊回應指,現時與本港簽訂長期引渡協議國家中,新加坡及馬來西亞都不是公約實施國家,加上香港有人權法保障,若逃犯需被移交,可於香港法庭申請司法覆核。
台灣一方多次表明,不會接受在「一個中國」原則下的修例,李家超指,港府已利用協進會和策進會平台,與台方溝通,台灣已向疑犯陳同佳發通緝書,希望各方不要以「駝鳥政策」處理將來的案件,「我們已經駝鳥了22年」。他強調,方案須得到雙方同意,他對此充滿希望。
被問到若香港日後就基本法23條立法,特首會否將涉及國家安全罪行,加入條例附表罪行中,李家超指,加入罪行必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,而若涉及國家安全罪行在香港立法後,便可以本地法律作檢控,不會涉及移交問題。
公民黨楊岳橋認為,鄭若驊指「港人港審」及擴大域外法權的說法,是「掩耳盜鈴」,質疑為何政府方案可設立追溯權,他們的建議卻不可以。
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透露,現時不少國際企業已進行內部評估,有企業考慮如草案通過後,或會作架構重組,將在港總部中的重要職級員工與負責人撤離本港。
撰文 : 彭焯煒